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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复旦遇难学生谈社交媒体信息的合理使用

方可成 新闻实验室 2015-01-05

「这里是方可成的新闻实验室,微信公众账号newslab」


§本文首发于2015年1月5日,这是新闻实验室的第51篇文章

§本文归属栏目:#pH试纸#(以公共利益、民主精神检验媒体组织、媒体产品及媒体人)


作者:方可成


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发生后,媒体陆续报道了部分遇难者的背景和生平。其中,一名遇难的复旦学生吸引了相当多的关注。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引用了遇难者生前在社交媒体发布的信息和照片,引发了不少质疑。复旦大学的官方微博呼吁“媒体尊重她、保护她,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,不要再刊登她的照片,让逝者安宁”,一篇《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》更是质问:“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,还是仅仅为了博得关注度的手段?”


在阐述我对此事的观点之前,我想先强调的是:这是一个新闻伦理问题,而对于伦理,从来没有“标准答案”一说。重要的是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,在不断的讨论、辩论中尽量形成动态的共识。更何况,此事涉及的社交媒体还算是新事物,更不可能有一致、成熟的意见——当然,这也就更凸显了理性讨论的重要性。


对遇难者的个人报道是合理的


部分复旦学生和网友认为不应该报道遇难者的个人故事,甚至说媒体在吃人血馒头。对于这种观点,我是明确反对的。


在外滩踩踏这样的公共安全事件中,最有价值的报道自然是提供事故准确信息、追问和调查事故原因、为之后的类似活动敲响警钟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报道就完全没有价值。对遇难者的个人背景和生平进行“人情味”式报道,最主要的价值在于不让悲剧成为冰冷的数字。如果说“硬调查”提供的是信息,那么遇难者个人的“软故事”提供的则主要是情感,它们能够激发公众的关注和同情,传递怀念与哀思,也能成为灾难之后维系社会的某种纽带。


以对埃博拉病毒致死者的报道为例,西方媒体一度大量关注感染遇难的美国人,但实际上无论从死者数量还是从疫情本身的重要性来看,非洲才是中心。这时,如果有对非洲遇难者的人情味报道,将能够有效激发受众对非洲的关注和同情。自然,这一案例和外滩踩踏事件很不一样,但对踩踏事件遇难者的个人报道同样能够激发人们的关注和同情。


对于灾难报道中的特殊情感要求,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、原《焦点访谈》主编庄永志有很好的论述,推荐阅读(http://news.ifeng.com/a/20150104/42854150_0.shtml)。他同时介绍了美国媒体对911遇难者故事、日本媒体对311大地震幸存者的报道——实际上,对遇难者的个人报道广泛存在于中外媒体。肯定这种报道形式的合理性,是继续讨论这一问题的前提。


当然,如果遇难者家属明确反对,那么媒体应该尊重家属意愿。即便没有明确反对,媒体报道中也的确存在窥私、消费悲剧、加重亲属痛苦等危险,因此有必要讨论报道的限度问题。


美国医疗卫生记者协会(The Association of Health Care Journalists)在一项关于疾病死难者报道的指导性原则(http://healthjournalism.org/releaseguidance)中说,给出遇难者个人信息时要千万小心,以下情况是可以考虑给出身份信息的:当此人的身份已经广为人知时;当事件有关公众人物或事件本身是公共事件时;或者当给出个人信息能够有利于更重要的公共利益时。这项原则还强调:无论是否给出个人身份信息,记者都应对家属的痛苦表示同情,并尊重他们对报道的意愿。因疾病而死和因公共事故而死,固然有所不同,但这些原则可以参考。


可以合理使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信息


2008年四川大地震后被广泛讨论的是记者的不当采访,而此次踩踏事件后,媒体报道中最受关注的问题是:遇难者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信息能否被媒体使用?


我的看法是,如果这些照片、状态、个人资料等信息的隐私设置是只开放给好友或特定人群,那么一般而言,记者不应将其公之于众,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这些信息事关公共利益,且无替代信息可用。


但是,如果这些信息是公开可见的,那么它们就进入了公共领域(public domain)。从理论上说,发布者在按下“发布”按钮时,知道这些信息可以被任何感兴趣的人看到和分享。媒体的报道就好像点击了“分享”按钮,将它们分享给了成千上万读者。这样的行为并无明显过界之处。


当然,正如哈佛法学院教授Danah Boyd所言,公开可见(public available)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开推介(publicized)。这些信息事关私人,具备巨大影响力的媒体稍有不慎就容易越界,因此需要非常谨慎。


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(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)曾于2009年发布一项裁决,其中表示:“在一定情况下,媒体可以发布从社交媒体获取的信息,即便这些内容本来是面向一小部分亲朋发布,而并非发布给大众的。”不过,裁决补充说,这通常需要是被报道的个体因为自身的行动而引发公众关注,或者个体跟正在被报道的新闻事件有关。


在另一项关于《星期日泰晤士报》是否可以引用一名自杀身亡的学生在Myspace发布的言论和照片的裁决中,新闻投诉委员会指出:“报纸在报道遇难者时,有权使用来自社交媒体的公开信息。不过,在将这些信息从原来的语境中抽离(它们可能是以开玩笑的语气发布的),用于报道个人悲剧时,编辑需要考虑它们对遇难者亲属的影响。”


这两项裁决并不代表真理,但目前在西方新闻界被广泛认可的原则的确是:社交媒体上的公开信息可以用,但要谨慎地合理使用,要有充分的理由,不能仅仅为了满足窥私欲,不能怀有恶意,不能对亲属造成伤害。


此外,对社交媒体信息的谨慎使用还应该包括:不能简单依赖从社交媒体获取的资料,不要过度阐释社交媒体上的内容,因为人们在社交媒体上公开的信息往往是片面的,甚至是扭曲的、虚假的。


使用社交媒体上的照片需要更加谨慎


比起个人资料和状态、日志,发布在社交媒体的照片需要被更谨慎地考虑。这一方面是因为照片在某种程度上是更隐私的东西,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照片还有版权问题——媒体可以引用遇难者发布的文字中的三言两语,而不侵犯著作权;但一旦使用照片,就面临着侵权的风险。


BBC的社交媒体编辑Chris Hamilton在博客中说(http://www.bbc.co.uk/blogs/legacy/theeditors/2011/08/use_of_photographs_from_social.html),对于从社交媒体获取的照片,他们会竭尽全力联系照片拍摄者,申请他们的授权。“不过,在特殊情况下,如果事关重要的公共利益,又有时间上的限制,比如挪威恐怖袭击和英国骚乱这样的重大新闻事件,我们可能在联系上了拍摄者之前就使用照片。这样的决定不是轻易就能做出的——一个资深编辑需要判断照片是否真的事关重大公共利益。”


著作权是法律问题,那么使用社交媒体照片的伦理问题呢?在2009年的那项裁决中,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还说:“如果社交媒体上的照片是公开可见的(而非设置了隐私权限),如果照片的使用是没有恶意的,仅用于展示某人的样貌,那么媒体侵犯隐私的可能性就会比较低。如果照片设置了隐私权限,媒体想使用,就必须给出事关公共利益的证据。”


Journalism.co.uk给出了一个关于使用社交媒体照片的清单(https://www.journalism.co.uk/skills/how-to-know-when-to-use-photos-from-social-media/s7/a545631/)——记者在使用照片前,可以问自己这些问题:


照片的隐私设置是什么?越公开,越可以使用。

照片是否仅仅用于指出个人的样貌?如果是,可以使用的概率会更大。

是否还有时间申请拍摄者的授权?如果有,应该去申请。

使用这张照片是否事关公共利益?

使用这张照片是否会引发痛苦?对于遇难者的报道,联系过家人吗?

是未成年人的照片吗?

……


讨论这一问题要考虑中国国情


西方经验可以给我们有益的参照。但是,在讨论这一问题时,需要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,也即中国特殊的媒体管理制度。在这样的制度下,事关重大安全事故的种种信息都面临着被禁止流通的巨大危险。如果过于强调对媒体报道的限制,可能会正好符合了宣传管理部门的意愿,成为控制信息流通的借口。


当然,反过来说,宣传部的存在也不应成为媒体消费灾难的借口。不是所有信息都需要抢发,不是所有对报道内容设定禁区的行为都是没有根据的。


此事件对新闻界和普通人的启示


在这个世界上,有人更看重信息流通,有人更倾向于最大限度保护隐私,因此对这一伦理问题持有不同看法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。


对于新闻界而言,重要的是能否通过一次次的案例,引发一轮轮的讨论,最终形成被公认的指导原则。


对于个人而言,应该更加注意使用社交媒体时的隐私问题——要了解自己发布的文字和照片究竟是只对好友可见,还是公开可见。此外,当你注册社交媒体账户时,当你对那长长的用户条款直接跳过点击“同意”时,你很可能已经授权社交媒体网站无条件、免费使用你发布的所有信息。这一次,部分复旦学生尚且能给传统媒体发公开信;下一次,当社交媒体直接使用遇难者生前发布的信息来进行整合报道时,同学们即便是想呼吁,可能也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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